1964年《民权法案》(L 88-352号出版物)旨在标志性法律和民权运动的重要成就,旨在通过终止种族隔离来制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国籍的歧视。学校等公共场所,并将就业歧视定为违法行为。 但是,原始法案并未将性行为列为受保护的阶层,而是在最后一分钟才添加的。 1964年,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国妇女在有偿劳动力中工作,而《民权法》是妇女在劳动力中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开始。
作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妇女权利项目的高级职员律师,吉莉安·托马斯(Gillian Thomas)专门从事平等就业机会。 她的书《 因为性别:一条法律,十个案例和五十年改变了美国妇女的工作》 (圣马丁出版社,2016年,第291页)将这一知识以及她对来世的人们的敬意放在了一起。显示。 “继续推进性别歧视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如此不确定,而且文化仍然对职业女性持怀疑态度,他们选择了一个特殊的烙印。 我想尝试认识这些女人,并讲她们的故事,”托马斯在书的前言中写道。
该书以“性别”如何添加到《民权法》第VII篇中的故事开头,从而禁止了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并提供了执行第VII篇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背景。 从1977年开始,直到今天,大部分的《 因为性别》都花在了审理10个塑造第七章的最高法院案件上。 本书的每一章都深入介绍了一个案例。 突出显示的一些案例包括:
– Dothard诉Rawlinson案 ,433 US 321(1977)–根据身高和体重的限制,Dianne Rawlinson申请担任“惩教顾问”(监狱看守)的工作被拒绝。 由南部贫困法律中心代表的罗林森针对阿拉巴马州惩教署官员提起集体诉讼,对身高和体重要求提出质疑。 下级法院作出了对她有利的决定,但是阿拉巴马州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最高法院以8比1裁定身高和体重限制是有歧视性的。
– 加利福尼亚联邦储蓄贷款协会诉Guerra案 ,第479页,美国第272号(1987)–加利福尼亚联邦储蓄贷款公司的雇员莉莲·加兰(Lillian Garland)于1982年休了怀孕残疾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得知她已被替换。她没有工作。 她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该法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受工作保护的产假。 Young诉United Parcel Service,Inc. (案情:535 US_)是“ 因为性别”一案中讨论的另一个案例,该案例讨论了《怀孕歧视法》。
– Harris诉Forklift Systems,Inc. ,510 US 17(1993)– Teresa Harris提起第七章诉讼,称其雇主总裁从事导致敌对工作环境的行为,包括基于性别的骚扰。 最高法院裁定,哈里斯经常因为性别而受到侮辱,并且在工作中遭受性侵犯。 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一致表示,法院进一步明确了虐待或敌对工作环境的定义。
自1950年代中期以来,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几乎翻了一番,从1950年占工作年龄妇女的34%增长到2016年的57%。 由于性别问题,这是探讨妇女工作权如何变化的重要入门书并且随着有酬劳动力中女性人数的增加而扩大。 (EK)